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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药管理条例》于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于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以及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登记主管部门: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农药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中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申请人要求:

    (1)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已经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
    (2)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是指将在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
    (3)新农药研制者,是指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并说明其他合作研制机构,以及相关试验样品同质性的证明材料。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

     
    农药登记类型:


    化学农药
    生物化学农药
    微生物农药
    植物源农药
    卫生用农药
    杀鼠剂

     
    登记证变更与延续:


    (1)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
    (2)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变更:
    (一)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的;
    (二)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三)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
    (四)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
    (五)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农业部申请换发农药登记证。

     
    提交资料要求:


    (1)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2)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3)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登记申请,并提供农药标准品。
    (4)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
    (5)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6)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登记审批流程:

     

    我们的服务:
    农药登记法规及政策调研
    资料和数据缺口分析
    登记预算、成本控制及登记方案
    农药样品进口清关
    农药登记试验安排及进程跟踪
    农药风险评估
    农药登记资料审核、准备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