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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背景: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已于2020年2月17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必须先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才能合法地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
申请人:
1. 国内拟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2. 拟向中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贸易企业也可作为申请人,但需指定境内代理人;
3.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实施新用途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加工使用方也可作为申请人;
4.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拟改变用途为其他工业用途的,加工使用方也可作为申请人。
登记范围:
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下,凡未列入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为新化学物质。
申报人需对未列入《名录》的新化学物质需履行申报义务,对于配制品中含有的新化学物质和物品中有意释放的新化学物质也在申报之列。生产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的原料或中间体,属于新化学物质的,也需要进行通报。已列入《名录》但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需办理新用途登记。
豁免范围:
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医药(含原料药)、农药(含农药原药)、兽药(含原料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
放射性物质;
天然存在的物质;
非商业目的或者非有意生产的类别:杂质、副产物、废弃物等;
其他特殊类别:合金、非分离中间体、物品、由现有化学物质人为混合且不会产生新化学物质的混合物、无水形式的化学物质和其水合物(两者其一已列入《名录》的)等。
登记类型:
登记流程:
登记后变更:
1. 常规登记
1) 新用途管理登记
a. 已列入《名录》却具有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
b. 计划用于《名录》中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申请人未取得高危害化学物质计划用途的常规登记证
2) 重新登记:生产或进口拟超过登记量;活动类型拟由进口转为生产;拟变更用途;拟变更风控措施;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登记证变更:申请人/代理人名称变更;代理人更换;活动类型拟由生产转为进口或增加进口;标识信息变更。
2. 简易登记
登记证变更:申请人/代理人名称变更;代理人更换;活动类型拟由生产转为进口或增加进口;标识信息变更;登记量、活动类型、申请用途及风控措施变更。
撤回登记申请:申请人提交各种申请受理后,获批前,可提交书面撤回登记申请;
撤销登记证申请:申请人取得常规或简易登记证后,可申请撤销登记证。
注:撤销后原登记证持有人三年内不得对统一新化学物质再次申请办理登记。
登记后跟踪管理:
列入《名录》:
1. 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境内生产、销售、加工或进口的化学物质可随时申请增补;
2. 12号令下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的,公告列入(已申请撤销的常规登记证同样适用);
3. 7号令下取得登记的物质,首次活动后满五年或12号令实施后满五年后公告列入;
17号令下取得登记的物质,12号令实施后六个月内,公告列入;
监督抽查:
根据《办法》第43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首次活动情况、年度报告等信息通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通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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