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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肥料登记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具体审批办法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和《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

    肥料登记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肥料定义:

    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 、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申请人要求:

    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办理,也可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农药登记类型:

    化学肥料

    微生物肥料 

    登记证变更与延续:

    (1)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2)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 、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提交资料要求:

    (1)《肥料登记申请书》。  

    (2)企业证明文件。

    (3)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表。  

    (4)生产企业考核表。 

    (5)产品安全性资料。安全性风险较高的产品,申请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6)产品有效性资料。    

    -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人应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土壤调理剂(含土壤修复微生物菌剂)试验应针对土壤障碍因素选择有代表性的2个地点开展,提交连续3年(含)以上的试验结果;专用于有机物料堆沤或堆腐的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提交2次(点)堆沤或堆腐试验结果。 

    -产品执行标准。申请人应提交申请登记产品的执行标准。境内企业标准应当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产品标签样式。  

    (8)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产品研发报告。

    -生产工艺资料。  

    (9)肥料样品  

    我们的服务:

           肥料登记法规及政策调研

           资料评估审核

           登记方案制定

           肥料样品进口清关

           申报材料准备及提交

           与主管部门沟通至获得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