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性风险评估的范围
1. 新农药、新靶标:化学农药的新农药、涉及新防治对象的老产品,应提供抗性风险评估资料。是否涉及新防治对象,宜参照相同有效成分的登记情况,包括曾经有登记而目前不在有效状态的产品,但已有其他规定或禁限用农药除外。对于杀菌剂,防治对象的相同与否应看是否为同种致病菌,而非单纯依据病害名称。
2. 清单式管理:分别建立抗性风险评估靶标害虫清单、靶标病原菌清单和除草剂清单。结合清单列述的信息视情况提供完整或部分资料,可据理免于提交的应附减免说明。
3. 原则上不需要进行抗性风险评估的情况:包括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杀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及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包括扩作和直接登记在小宗作物上的农药)。需注意若农药A首次登记在小作物上,减免了抗性资料,当A再登记到大田作物的同种靶标上时,应提交抗性风险评估资料。
(1) 物理作用方式的杀虫剂、天然有机杀虫剂,如矿物油等;
(2) 室内难以繁殖饲养、田间难以获得试验需要的种群数量而不能建立敏感基线的;
(3) 危害特征一致的同种或近缘种害虫,在非特色小宗作物上已登记或已进行过抗性风险评估的;
(4) 其他可减免的情形,如林木害虫等。
卫生用杀虫剂可减免抗性风险评估资料的情况
防治蚊、蝇、蜚蠊的卫生杀虫剂中作用方式为胃毒(如饵剂)或驱避作用,抗性风险低的药剂,或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建立敏感基线的;
杀钉螺剂;
防治储粮害虫的产品;
防治蚂蚁、白蚁、红火蚁的产品;
防治蚊、蝇、蜚蠊以外的卫生杀虫剂。
以上内容梳理了农药抗性风险评估的评估范围、管理方式及减免条件,具体登记中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若有疑问,可联系我们交流探讨或咨询当地农业部门/农药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