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机制:
明确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协同治理体系,统筹推进环境风险评估、管控措施落地等。
实施源头准入,要求企业生产进口前先登记并对登记物质的环境风险负责,落实跟踪监测和应急处置义务。
动态更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清单内物质实施禁止/限制生产、使用或排放等措施。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等,对名录中物质实施风险管理,对列入《严格限制进口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实施进口环境管理许可。
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完善化学物质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及监测方法标准等,实现“筛、评、控”的全流程管理,推动与国际接轨。
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鼓励公众、社会组织参与新污染物举报和监督,企业要依法公开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提升治理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