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是涉及到化妆品生产经营合规的相关法规文件,从中都能找到有关生产经营问题的适用条款及答案。国家药监局在2021年11月8日发布了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一),近3年后接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二),通过梳理相关的法规文件及这2个问题解答,我们总结了6个值得重视的要点。分享如下:
1、 可以聘用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的情形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执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受托生产企业接受该注册人、备案人的委托生产化妆品时,该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可以聘用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
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可以由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进货查验的内容
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儿童化妆品经营者还应当查验儿童化妆品标志,并对所经营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
4、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商场、超市等化妆品经营者不强制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产品可追溯
■化妆品经营者的销售对象为其他化妆品经营者,鼓励其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5、记录的保存
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期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等记录可以由受托生产企业保存
6、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如何披露化妆品标签信息
■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经营多批次产品的可以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说明产品使用期限详见产品销售包装
■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一致”,不是文字上的“一模一样”,而是表达的意思一致,不超出相关内容的范围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