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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规盘点-危险化学品及GHS篇

时间:2021-01-19 来源:CNCIC产品注册合规


鉴于近几年来发生的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日趋严格,毫无疑问,相关企业也十分关注法规的调整变化,以便做到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安全问题和经济损失。以下我们对国内2020年期间在危险化学品及GHS方面的相关管理法规动态进行简单的梳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10月2日,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法一经发布,591号令将随之被取代。

概括来看,征求意见稿相较591号令的调整比较大,主要变化包括:(1)适用范围新增了废弃处置环节。(2)明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对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化学品进行登记,并新增了免予登记的相关规定。(3)加强对化工园区、物流园区规划、布局和安全管理。(4)拟实施“三证合一”。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三证合并为一证,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面标注企业的类型,包括生产、经营、使用三类。(5)加大对违规操作的惩罚力度。

以上只是简单概括了一些变化内容,具体可以关注最终的法规发布。


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修订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自印发以来,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指导帮助监管部门、企业以及公众识别危险化学品危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施指南(试行)》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同时社会各界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应急管理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其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实施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8月开始征求意见。

相较于之前的版本,主要的修订内容有以下几点:(1)明确不同物理状态的同一危险化学品均应取得经营许可证,但销售干冰(固态二氧化碳)除外;(2)明确-10号及以上牌号的车用柴油不纳入《目录》管理,-20号及以下牌号的车用柴油纳入《目录》进行管理;(3)明确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为纳入《目录》,但产品标准中浓度低于70%的条目以及符合目录第2828项的条目不适用;(4)进一步明确第2828项的判定标准,闪点高于35℃的液体如果不可持续燃烧则不适用,同时给出符合第2828项判定标准但在分类信息表中未举例的危险化学品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可选择的命名方法;(5)新增对于目录中的溶液,除非有特别说明,均指水溶液;(6)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完善分类信息表等。

预计正式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可能于2021年发布实施,我们也会在后期持续跟踪关注。


三、《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29号公告)

2020年12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29号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与原公告相比,新公告也有下列一些重要变化:(1)明确海关实施检验的危险化学品范围(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2)明确进口危险化学品填报事项(危险类别、UN编号、包装标记等);(3)明确强调企业责任主体(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4)明确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合规标准等。具体内容可参考公告原文。

虽然本次公告只是一些细节上的变动,但在2021年新公告实施后,海关的监管会更加严格,企业应规范管理,严格遵守进出口与报关相关规定。


四、《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

2020年6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完成征求意见阶段,结合公众反馈与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的正式版。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是指固有危险性高、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大、事故后果严重、流通量大,需要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该版目录中共涵盖了硝酸铵、异氰酸甲酯、环氧乙烷、乙醇等四大类(爆炸性化学品、有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共计20种危险化学品,并对每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险性进行了描述。

针对此类危险化学品的管控措施法规主要包括:(1)建设信息平台,实施全生命周期信息追溯管控;(2)研究规范包装管理,推动危险货物的包装性能检验和包装使用鉴定;(3)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对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4)强化运输管理,重点实现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流向监控;(5)实施储存定置化管理等。


五、《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指南》

2020年1月1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

《办法》建立的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对于解决小包装危险货物合规运输成本高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受到各方关注。随后,在2020年底值得关注的重要消息是,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委托专家编写了《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以手册形式对外发布。

《指南》属于《办法》的配套实施文件,分别从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判定、包装选择和使用要求、运输单据要求、装卸作业要求、运输作业要求等方面详细介绍,对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制度的实施、促进小包装化工产品安全便利运输具有积极作用。


六、《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征求意见稿)》(GB15603)

2020年3月,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征求意见稿,意味着实施多年的《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将很快被替代。    

新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装卸搬运与堆码、入库作业、在库管理、出库作业、劳动保护、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以及附录A-E。

《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属于强制性国标,是危险化学品储存的通用性、基础性标准,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仓储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仓储标准体系的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1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并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本次修订对原名录的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包括监管的废物种类及豁免的种类都有相应调整。值得一提的是,《名录》删除了原名录中的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解决了实际操作中的很多争议问题。危险废物处置是政府和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如有涉及,可参考《名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环境和健康的不利影响,做到合规处置。


八、《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GB30000.1)

作为我国GHS实施的重要体现和化学品分类的重要依据,GB30000系列的GB30000.2~GB30000.29已于2013年发布,但GB30000.1作为GB30000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并未与GB30000.2~GB30000.29同步发布。2020年3月初,工信部对外公示了GB30000.1的报批稿,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预计2021年会正式发布,同时一直作为GB30000.1“替身”的《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GB13690-2009)也将废止。

报批稿基于GHS制度第七修订版(GB30000系列其他标准采用第四修订版),与GB13690-2009相比,新增退敏爆炸物等GHS危害性类别,调整了术语和定义,统一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标签要素等内容,增加动物福利,增补了附录等。

GB30000.1的即将出台,更加规范了GHS分类和标签,也与企业息息相关,大家可在后期继续关注,以避免合规风险。

2020年的化学品管理法规更新了很多内容,2021年也将有许多法律法规正式发布实施,规范与指导着危险化学品的全生命周期的合规工作。2021年我们仍会一直在您身旁,帮您解决合规方面的问题,如有相关问题,请联系我们。

 

原文官方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29号公告)

3.《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

4.《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征求意见稿)》(GB15603)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6.《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GB3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