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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了解的“危险化学品”可能都在这里(三)

时间:2020-08-17 来源:CNCIC

众所周知,欧美等很多发达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分类都有自己的官方目录或标准,那我国是否也有着这样的“官方分类”呢?答案是肯定的。2015年9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现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配套性文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共包括十一条正文和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两部分,该《指南》的发布具有重要的指导与实施意义。

在十一条正文中,《指南》对于《目录》所列化学品的定义、工业产品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情形、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情形等均有所规定,第五、六条针对含《目录》物质的混合物亦进行了说明:

五、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六、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由序号、品名、别名、英文名、CAS号、危险性类别和备注七部分组成,与《目录》相比增加了英文名和危险性类别两个项别,其中2828条指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一类制品,依据闪点分类为易燃液体类别1、2、3,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需根据组分进行判断。但条目2828,闪点高于35℃,但不超过60℃的液体如果在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分类信息表样例如下图)

图1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样例

1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样例

危险性类别是分类信息表的核心内容,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备注中还提到:

危险性分类说明

(1)根据《分类和标签规范》和现有数据,对化学品进行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分类,限于目前掌握的数据资源,难以包括该化学品所有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掌握的数据补充化学品的其他危险性类别。

(2)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限定在《目录》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规定的危险和 危害特性类别内,化学品还可能具有确定原则之外的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

(3)分类信息表中标记“*”的类别,是指在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化学品可以采用更严格的类别。例如,序号498“1,3-二氯-2-丙醇”,分类为“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如果有充分依据,可分类为更严格的“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

(4)对于危险性类别为“加压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充装方式选择液化 气体、压缩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

官方虽未说明分类信息表中的分类强制采纳,但从危险性分类说明中的“补充”、“更严格”等字眼可以看出,该“官方分类”应属强制性的,其也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判定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重要依据。

如想了解更多详情,请参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官方发布原文。有了《目录》和《指南》,企业基本可以结合自家产品分类、成分等信息,判断出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或符合确认原则)。如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或符合确认原则),那么生产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外,还需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53号令)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这部分内容也是企业十分关心的,下一期小编将和大家聊聊“危险化学品登记”的那些事儿。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官方发布原文请点击以下链接:

https://www.mem.gov.cn/gk/gwgg/201509/t20150902_2414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