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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登记机构,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登记企业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4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 登记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固废中心(以下简称固废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固废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 登记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委托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2. 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3. 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4. 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5. 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6. 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 危险化学品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
    2.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3.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4.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5.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 我们的服务

    ●登记企业系统身份申请
    ●与登记机构登记前沟通
    ●危化品登记材料的准备和提交

    ●包括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筛选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辨识
    ○重大危险源辨识
    ○物化、毒理学、生态毒性数据检索和收集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运输安全条件及风险控制措施
    ○泄漏、火灾、中毒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GHS-SDS和安全标签的编写或修订
    ○协助申报企业与NRCC或地方登记办公室签署24小时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协议
    ○其他相关信息

    ●申请变更材料的准备和提交
    ●与登记机构的后续沟通 

     

  • 登记时间 

    新建的生产企业——竣工验收前

    进口企业——首次进口前

     

  • 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