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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时间:2020-06-30 来源:CNCIC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1989年发布,施行30年来,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无法适应产业发展和监管实践需要。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

新《条例》共6章80条,以下变化值得重点关注!!

  • 特殊化妆品品类缩减: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脱毛、生发、健美、美乳、除臭类不属于此类化妆品,已注册产品将享有5年过渡期。

  • 化妆品原料分类管理: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即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

  • 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材加强监管。建立真实完整记录制度,且保存至少两年。

  • 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质量安全、功效宣称、安全评估、产品召回等企业责任细化。

  • 违法处罚明确且严厉,建议逐字阅读原文。

  • 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

  • 法律责任严厉明确!具体在第五章共18条,从业者均涉及,值得仔细阅读!

新《条例》总体变化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完善了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分类管理制度,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简化了注册、备案流程,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研究创新,保护创新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优化企业创新制度环境。

  • 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比,新《条例》按照风险程度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将化妆品原料分为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和其他新原料,分别实行注册和备案管理。特殊化妆品的范围进行了合理的缩减。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调整后的特殊化妆品将继续实行注册管理。对新功效产品,一方面给予了产品研发生产足够广阔的创新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要求新功效产品的注册人在开展创新研究的同时应对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负责。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加快产品上市的速度,提升产品监管的效率。

  • 新《条例》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在线政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更加方便企业申报,推动企业产品更快上市。在化妆品生产许可方面,规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优化“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并及时更新全国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便于公众查询。

  •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9月制定并发布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取消原有的资格认定和指定,便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开展,保证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

  二是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主体责任,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加强了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和上市后质量安全管控,要求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细化对原料和包装材料使用、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产品放行、贮存运输等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 规范化妆品标签和广告宣传。确立了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以及问题化妆品召回制度,进一步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 新《条例》第53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验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 新《条例》第53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明确重点监测的品种、项目和地域等,从而“让好钢用在刀刃上”,更为科学、合理地配置风险监管资源。

  • 新《条例》不仅规定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法律地位,还要求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更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评价并报。

三是完善监管措施。

新《条例》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秉承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引入新型监管手段,规范执法措施和程序,通过综合运用事前监管方式与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定抽样检验、增加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监管措施,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让多元主体参与监管过程,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

  • 新《条例》规定化妆品应当符合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化妆品国家标准是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最低要求,化妆品企业标准则更为具体、精确,更有利于企业的遵守,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 新《条例》明确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权。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包括实施现场检查、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权力。《条例》还规定了监督检查中的表明身份、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规定了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综合运用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打击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为守法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 新《条例》第57条规定当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 新《条例》第56条规定了化妆品信用治理制度,通过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来助力形成诚实守信的化妆品市场环境。

  • 新《条例》第58条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旨在通过创设激励和保护举报行为的法律机制,更好地发现违法线索,查处违法行为。

此外,新《条例》第59、60、61、64、65、70、71条还设置了市场禁入制度,通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禁止违法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检验等活动,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备案或注册申请,来实现威慑和惩戒作用,进而更好地对违法行为加以制裁,更好地捍卫公共利益,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健康。

2021年1月1日就实施了,快快动手准备应对起来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全文